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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1 点击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22〕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优化城乡建筑用能结构的有力举措,是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支撑。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主要包含太阳能、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科学运维”的原则,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各地可参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荐表》选择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式,具体见附件1),宜热则热、宜电则电,且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应用系统应与建筑项目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二)新建住宅建筑和宾馆、医院、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热水。其中恩施州及下辖县(市)、宜昌市B区(含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西陵区、点军区)优先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供应热水。
 
(三)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面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30%,2024年不低于40%,2025年不低于50%;除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外的其他类型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20%,2024年不低于30%,2025年不低于40%。
 
(四)武汉、襄阳、十堰、荆门等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电厂余热、工业余热进行建筑供热,应用尽用。新建建筑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新建建筑不宜独立设置燃气供热系统,燃气供热应仅作为各类电动热泵供热系统的补充或调峰负荷,且不宜超过该建筑总供热负荷的20%。
 
(五)既有建筑改造时,应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屋面防水性能可靠前提下,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武汉、襄阳、宜昌既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3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20%。
 
(六)因资源条件、规划条件和建筑利用条件不够等原因,不能采用上述的某一种应用系统时,应选择另外应用系统进行替代,也应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量要求。
 
本通知涉及的应用系统应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二、严格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首要责任。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技术要求,按本通知规定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以下简称《通用规范》),选择适用的应用系统。应将应用系统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严禁擅自变更审查通过的应用系统。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对应用系统性能进行检测。严格落实应用系统质量保修责任,并将应用系统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
 
(二)设计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通用规范》,合理选用应用系统,满足建筑美观性、空间利用和安全性要求,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与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相关专业同步设计。应用系统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可施工要求。地源热泵系统应在场地地热能资源勘察评估的基础上开展设计。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包含可再生能源应用量计算、应用系统分析报告及运行监测管理技术要求等。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用系统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标准规范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应用系统或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应用系统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应加强专业分包单位管理,按规定对进场的应用系统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进行验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应对应用系统进行相应调试或试验合格。
 
(五)监理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监理责任。严格落实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严格控制地源热泵地下换热系统施工工艺和质量。凡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责令马上整改。
 
(六)应用系统供应商应对技术、产品质量负责。所提供设备和产品的质量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七)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在资质证书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应用系统相关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着力保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有效运行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应用系统运维单位(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和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加强应用系统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配备专业化运营机构进行运维管理。严禁擅自停用、弃置或拆除应用系统。
 
(二)物业企业负责运维管理时,将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纳入物业管理合同内容,应当设置应用系统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应严格实行操作规程并做好记录。应用系统供应商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应用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三)应用系统的能源计量统计与自动监测功能应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接入当地能耗监管平台,统计数据满足对应用系统的评价。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源勘察,因地制宜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目标、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督促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引导,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支撑可再生能源建筑申报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落实绿色金融支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具体措施。结合星级绿色建筑、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加大可再生能源规模化、高效化应用力度。加强对物业企业管理,督促落实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相关制度。
 
(二)各地施工图设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应用系统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三)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应用系统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及时公开应用系统相关信息。对应用系统不满足本通知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明确不予通过。
 
(四)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应用系统相关信息的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加大日常抽查力度,对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及时公开不良信息。及时发布当地适用的应用系统技术和产品信息,加强宣传、培训。
 
(五)省住建厅将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纳入建筑节能考核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推动创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适时制定、公布应用系统技术及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本通知从2023年4月3日起实施,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载明时间为准。
 
附件: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荐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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