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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点击量:
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可持续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1月5日,惠州市住建局发布《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惠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通知》明确,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社会投资新建项目方面,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不低于35%。新型产业用地或商住用地等混合用地性质项目,应按规划单体建筑功能或类型对应上述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等六种情形可自愿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据悉,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装配式建筑的认定装配率不得低于50%。
 
《通知》要求,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按照《通知》规定实行。对于《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应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实行。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等有关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装配式建筑规模化效应,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结合前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
 
(一)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
 
(二)社会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不低于35%。新型产业用地(M0)或商住用地(R/B)等混合用地性质项目,应按规划单体建筑功能或类型对应上述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可自愿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1、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2、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学问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
 
3、除住院部、行政办公楼(或用于行政办公的单体建筑)以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
 
4、除教学、办公、宿舍以外的教育类建筑;
 
5、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
 
6、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四)建设项目对应上列情形如出现交叉情况,按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
 
二、装配式建筑实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实施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实行本通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应实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规定。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5日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引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工作要求。2017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明确“将珠三角城市群列为重点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2018年以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发展工作。先后印发实施《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等系列政策文件,从土地出让、规划、设计、预评价等源头进行把控,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管。从实施效果来看,我市装配式完成情况还与国家和省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推动装配式建筑有序可持续良性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制定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通知》内容主要分三方面: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实行标准及实施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
 
2019年11月,我市印发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要求: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尚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项目均按以下要求实行:1.政府投资项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均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3.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应有35%以上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
 
由于上述实施范围文字表述过于概述和笼统,相关单位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存在困惑,把握不准,经常出现偏差的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广州、深圳、深圳、佛山、东莞等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三年的实践以及各方反馈的困难和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优化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同时也对单体面积小,标准化程度低,实施难度大或不具备实施条件、推广价值低等情况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1、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
 
2、社会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不低于35%。新型产业用地(M0)或商住用地(R/B)等混合用地性质项目,应按规划单体建筑功能或类型对应上述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
 
3、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可自愿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1)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2)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学问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
 
3)除住院部、行政办公楼(或用于行政办公的单体建筑)以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
 
4)除教学、办公、宿舍以外的教育类建筑;
 
5)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
 
6)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实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实施要求
 
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实行本通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应实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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