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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5 点击量: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抚住建发〔2022〕21号
 
各县(区)住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21〕35号)、《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抚办发〔2022〕18号)精神,结合住建部门工作职责,现就装配式建筑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设计认定
 
地上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或工程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项目,应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并报住建部门进行装配式建筑认定。
 
(一)设计招标阶段: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住建招标部门应审核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用地规划条件、可研报告或政府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内容,对缺少相应内容的及时要求整改。
 
(二)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通过装建云系统(https://cpbim.ibplat.com/page/sys/login.html)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进行装配率技术认定(提交用地规划意见、施工图、装配率计算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核意见)。住建部门对审查合格的出具《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县(区)出具的意见书应同时抄送市住建局建筑技术服务科(装配办)。
 
(三)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并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中注明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单体建筑装配率。
 
(四)施工招标阶段:项目所在地住建招标部门应审核招标文件是否按照《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写明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对缺少相应内容的及时要求整改。
 
(五)施工许可阶段:住建审批部门应对项目是否取得《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进行审核,并在发放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上注明“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按照住建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实行”等内容。
 
二、装配式商品房预售支撑
 
(一)申报条件
 
装配式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到正负零并全部采用本市装配式建筑构件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半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项目(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拟实施装配式建筑各项指标符合当年度的装配式建筑占比和装配率要求;
 
3、项目采用的装配式建造技术成熟,预制构件符合各项质量安全标准;
 
4、项目阶段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备;
 
5、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规范要求;
 
6、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楼栋必须首批开工、建设;
 
(二)建设单位申请时需通过装建云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2、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楼栋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楼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施工合同、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5、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建筑面积核算报告;
 
6、施工图审单位审核确认的《装配率计算书》及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核意见书;
 
7、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建设资金投入及预制构件进场安装证明;
 
8、项目成本统计表及工程造价预算书;
 
9、填报申报楼栋建筑投资完成情况表及预制构件采购清单;
 
10、订购本市厂家预制构件合同及发票。
 
(三)办理程序
 
1、经审核上述材料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出具资金投入证明文件,作为颁发装配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效凭证。装配式商品房楼栋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
 
2、未按图施工或施工图设计变更较大,未达到装配式建筑指标的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验收
 
(一)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省现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重要节点的监督抽查并形成记录,督促参建单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未按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拒不整改落实的,不得进入下步施工环节,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进行相应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开展专项验收和装配率复核认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组织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按相关要求提交装配式建筑验收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装配式建筑验收记录表,同时,通过装建云系统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装配率复核认定。对符合要求的,由住建部门出具《装配率复核认定意见书》,与专项验收表一并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县(区)出具的意见书应同时抄送市住建局建筑技术服务科(装配办)。申请装配率复核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抚州市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阶段装配率复核申请书;
 
2、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表;
 
3、施工图审单位审核确认的《装配率计算书》及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核意见书;
 
4、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预制构件进场安装证明、预制构件采购清单、订购合同及发票;
 
5、竣工图、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照片、视频证明材料。
 
附件:1.《抚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书》
 
2.《抚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
 
3.《抚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
 
4.《抚州市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阶段装配率复核申请书》
 
5.《抚州市装配式建筑验收记录表》
 
6.《抚州市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阶段装配率复核意见书》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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