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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2/07/13 点击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闽建科〔202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全面提升绿色建筑质量,助力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前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2020 年第一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闽建办科〔2020〕3号)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先进经验和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编制内容;5.编制要求;6.成果表达。
 
本导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企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说明。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或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企业《福建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编制组(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邮编:36100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企业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企业
 
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
 
主要编制人员: 王建飞 洪霄伟 李寿涛 朱郑伟 穆艳娟 何庆丰 张向军 彭军芝 邬浩东 黄昭键
 
主要审查人员:黄 威 夏立新 何福顺 张富城 赵士怀 梁章旋 任 彧 杨大东 黄 钊 黄 钦 谢竹雯 蔡立宏 姚晓征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引导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福建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降低建筑碳排放,落实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引导福建省设区市、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1.0.3 专项规划编制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绿色建材应用等内容,引导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编制的专项规划。
 
2.0.3 装配式建筑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4 装配式装修
 
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设计方法,统筹隔离墙和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将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模式。
 
2.0.5 全装修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6 绿色建材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7 目标管理分区
 
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单元为基础,根据县(市、区)行政边界为基础,结合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划定的基本管理分区。
 
2.0.8 控制单元
 
以目标管理分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根据主次干道、铁路、河流、行政区划等边界的实际情况划定的基本管理单元。
 
2.0.9 控制性指标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针对目标管理分区或控制单元提出的必须达到的指标要求。
 
2.0.10 引导性指标
 
为引导某些技术发展方向,针对目标管理分区或控制单元提出的建议达到的指标要求。
 
2.0.11 新型建筑电力系统
 
新型建筑电力系统以“光储直柔”为主要特征,“光”是在建筑场地内建设分布式、一体化太阳能光伏系统,“储”是在供配电系统中配置储电装置,“直”是低压直流配电系统,“柔”是建筑用电具有可调节、可中断特性。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可以实现用电需求灵活可调,适应光伏发电大比例接入,使建筑供配电系统简单化、高效化。
 
3 基本规定
 
3.0.1 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绿色建筑专项发展规划以及绿色建筑相关管理要求。专项规划还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见附录A。
 
3.0.2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科学分析规划区域绿色建筑的技术发展基础、条件和趋势,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绿色建筑技术的协调发展。
 
3.0.3 专项规划编制应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成果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进行成果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0.4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坚持广泛调研。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深入分析规划区域的气候、环境、能源、经济及产业发展等特点,掌握既有建筑类型、建成年代、结构形式、室内热环境及用能状况等特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普查与能耗统计,分析规划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3.0.5 专项规划编制应坚持科学决策。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以绿色低碳为导向,合理确定绿色建筑的总体目标、发展定位、重点任务、规划控制要求、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妥善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3.0.6 专项规划编制应秉承上位引导原则。专项规划应将上一层次专项规划或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的目标和指标任务逐级传导和分解落实到本级规划的目标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并确保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不低于上一层次专项规划和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
 
3.0.7 专项规划将规划区域划分为目标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等两个层次。
 
3.0.8 专项规划编制应坚持部门合作。编制或修订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时,应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确保与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相互协调一致。
 
3.0.9 专项规划期限一般为 5 年,并应根据相关上位规划、绿色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程进行滚动修编。
 
4 编制内容
 
4.0.1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绿色建筑现状条件分析;
 
2.绿色建筑发展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
 
3.绿色建筑规划重点任务;
 
4.绿色建筑目标管理分区及控制单元划定;
 
5.开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的潜力评估;
 
6.绿色建筑发展重要指标确定;
 
7.保障措施。
 
4.0.2 绿色建筑现状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绿色建筑发展上位规划、相关规划及政策文件解读;
 
2.区位条件分析;
 
3.环境与资源现状;
 
4.开发建设现状;
 
5.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分析;
 
6.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分析;
 
7.绿色建筑发展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4.0.3 绿色建筑发展总体思路应简明扼要地给出绿色建筑发展的途径;绿色建筑发展总体目标应包含但不限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内容。
 
4.0.4 绿色建筑规划重点任务应明确提出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的发展要求以及相应的实施技术路线。
 
4.0.5 应依据规划范围合理划定绿色建筑目标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规划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一个或多个目标管理分区,一个目标管理分区可由多个控制单元组成。
 
4.0.6 目标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潜力评估应将目标管理分区进一步划分为绿色建筑重点发展区、引导发展区、一般发展区,控制单元进一步划分为绿色建筑重点单元、引导单元、一般单元。
 
4.0.7 绿色建筑发展重要指标应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4.0.8 保障措施应结合当地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条件制定,包括政策保障、组织管理、技术支撑、宣传教育、资金与市场引导和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管理措施等方面内容。
 
5 编制要求
 
5.0.1 专项规划编制流程应符合附录B要求。
 
5.1  现状分析
 
5.1.1 专项规划编制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可采用现场调研、文献调研、问卷调查、实地座谈等调研方式,调研资料收集深度应满足附录C要求。
 
5.1.2 根据收集的调研资料,对规划范围内的绿色建筑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区域特点,确定发展定位。
 
5.2  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
 
5.2.1 绿色建筑发展总体思路应根据碳达峰碳中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等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确定。
 
5.2.2 专项规划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目标。
 
5.3  重点任务
 
5.3.1 绿色建筑发展重点任务应针对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可结合规划范围的实际情况提出其他发展要求。
 
5.3.2 针对各项绿色建筑发展重点任务,应给出可落实的技术路线,包括合理的实施步骤、指标要求、具体措施等。
 
5.4  目标管理分区与控制单元划定
 
5.4.1 目标管理分区的划定应结合各设区市、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的划分,统筹考虑城市功能、自然地理界线、行政管辖范围、设施配置等因素,按照互不重叠、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分区界线。
 
5.4.2 控制单元的划定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的划分,统筹考虑用地性质、土地权属等因素,结合道路、河流、山体、行政区划等界限进行合理划定。
 
5.4.3 目标管理分区和控制单元的编码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5  潜力评估
 
5.5.1 目标管理分区潜力评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规划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经济水平、现状基础、政策条件等,结合区位条件、主导功能、建设情况、景观生态等,筛选出目标管理分区的潜力影响因子,采用科学评价方法对目标管理分区进行潜力分析评价;
 
2.在潜力评估基础上,依据潜力水平和发展要求将目标管理分区进一步分为重点发展区、引导发展区和一般发展区。
 
5.5.2 控制单元潜力评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规划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经济水平、现状基础、政策条件等,以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结合区位条件、主导功能、建设情况、景观生态等,筛选出控制单元的潜力影响因子,采用科学评价方法对控制单元进行潜力分析评价;
 
2.在潜力评估基础上,依据潜力水平和发展要求将控制单元进一步分为重点单元、引导单元和一般单元。
 
5.6  目标分解
 
5.6.1 规划范围内的绿色建筑发展总体目标应分解并纳入各目标管理分区,各目标管理分区指标任务汇总不应低于规划范围内的目标要求。重点发展区应提出更高的指标要求。
 
5.6.2 目标管理分区的绿色建筑指标任务应分解到并纳入到各控制单元,各控制单元指标任务汇总不应低于目标管理分区的指标任务。重点单元应提出更高的指标要求。
 
5.6.3 目标管理分区和重点单元应分别明确以下绿色建筑控制性指标要求:
 
1.发展绿色建筑
 
(1)新建建筑中各等级绿色建筑面积比例;
 
2.实施绿色建造
 
(2)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
 
(3)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面积比例;
 
(4)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3.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5)新建建筑设计节能率;
 
(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4.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7)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及应用面积;
 
(8)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及应用范围。
 
以上指标1~2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有关规定设置,指标3~4根据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有关要求设置。
 
5.6.4 目标管理分区和重点单元宜设置但不局限于以下绿色建筑引导性指标:
 
1.发展绿色建筑
 
(1)新建建筑中各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面积比例;
 
(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面积;
 
2.实施绿色建造
 
(3)装配式装修应用比例;
 
(4)使用再生建筑材料的范围及比例;
 
(5)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比例;
 
(6)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应用;
 
3.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7)超低能耗建筑应用面积;
 
(8)近零能耗建筑应用面积;
 
4.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9)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建设项目数量;
 
(10)大型公共建筑地表水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
 
(11)建筑用能电气化水平要求;
 
(12)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停车位的比例;
 
5.其他适宜、先进技术应用。
 
以上指标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有关要求设置。
 
5.6.5 控制性指标不得低于《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上一层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低限要求。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超高层建筑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 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SAMSUNG级标准。
 
5.6.6 各市(县)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实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将部分引导性指标调整为控制性指标。
 
5.7  实施保障
 
5.7.1 控制单元中控制性指标要求应科学合理地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或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要求等有关指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5.7.2 为保障专项规划落地实施,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闽建科〔2022〕9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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