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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0 点击量:
日前,荆州市出台《荆州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管理。
 
《办法》适用于全市规划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对装配式建筑的立项与规划、招投标与设计、施工与预售、生产与检测、建设监督与竣工验收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市发改、住建、城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建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实行建筑师负责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载明项目施工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结构类型、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等基础信息。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图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保证部品部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部品部件的生产应实行信息化管理,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部品部件运输尤其是超高、超宽、形状特殊部品应明确运输时间与次序、装卸货方式等。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装配率、预制率。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采用了装配式建筑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计价标准规范,依法将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市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荆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荆州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装建发〔2022〕1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直有关单位:
 
《荆州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荆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9日                        
 
荆州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管理,根据《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7号)、《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规划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湖北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第四条 荆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改、住建、城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建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章 立项与规划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鼓励项目业主在项目前期工作中积极运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在项目初步设计批文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拟建项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单独成栋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钢结构占比等指标等出具明确意见。对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注明。
 
土地出让条件中未明确,建设单位计划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时给予支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栋注明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实施装配式建设项目的奖励面积进行核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后期规划核实时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的数据予以认可。
 
第三章 招投标与设计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实行建筑师负责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引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规定,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九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确定的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类型、装配率、部品部件的种类及主要部品部件节点详图及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专篇说明,编制装配率计算书。
 
第十条 鼓励设计单位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7〕287号)、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单独成栋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装配率、预制率变动的,建设单位须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式建筑结构变动或强制性标准技术项调整的,应当重新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四章 施工与预售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载明项目施工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结构类型、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等基础信息。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落实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或入厂延伸监理。
 
建设单位应制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42T 1225)等技术标准规范,组织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图施工,现场作业关键岗位人员须取得装配式建筑施工员职业技能证书。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场部品部件进行验收和复检,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结构性能及实体质量检验。加强对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起重吊装、大型构件临时支撑、高处作业等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并收集和保留装配式建筑施工相关资料;预制构件生产过程和施工现场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预制构件连接施工的影像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中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理。按照相关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工程实体。加强对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节点、工序、部位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和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明确首期开工建设装配式楼栋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首层施工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建设单位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使用预售资金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可按工程进度提前一个节点拨付。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照已审批的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第五章 生产与检测
 
第十九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图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保证部品部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部品部件的生产应实行信息化管理,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部品部件运输尤其是超高、超宽、形状特殊部品应明确运输时间与次序、装卸货方式等。
 
第二十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对部品部件原材料等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应真实、准确,且不得超越资质和受托范围检测。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实行目录管理,凡申请进入目录的企业,应具备一种或一种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能力,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建设监督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装配率、预制率。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是否达到装配率要求,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当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并纳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技术指标要求的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明确采用或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且享受了装配式建筑相关优惠政策,但未按相关要求实施的违约建设行为,按相关规定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如实申报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并将其纳入联合验收报告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必须在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的施工段验收环节对装配率进行现场核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现场的装配率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采用了装配式建筑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计价标准规范,依法将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市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装配式部品部件包括混凝土结构的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内外墙板、轻质隔墙板和钢结构的钢柱预制件、钢梁预制件、钢管束预制件、钢筋桁架澳门新葡萄京27111com等;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包括堆放场地、成品保护措施,外围护墙、内隔墙、竖向受力部品部件、水平受力部品部件、全装修等具体施工做法与要点,建筑部品部件吊装操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由荆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转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调整或变更建设方式,不再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荆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管理部门和县(市、区)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及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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