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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都昌县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发布时间:2022/01/05 点击量: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都昌县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都府办字〔2021〕13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及《九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4月1日起,全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建设标准。申请省级及以上绿色科技示范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建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支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都昌县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住建、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引导全县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住建局,具体负责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二)县发改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时,应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并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三)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在土地出让、租赁或划拨前,应当向同级住建部门征询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等建设要求,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供地时将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没有绿色建筑专篇的规划方案不子审批。
 
(四)严格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两项关键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对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拟定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在施工图设计图纸中明确绿色建筑设计等级及技术指标要求,应涵盖节能设计专篇内容(可不再另行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在保障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基础上,应合理应用绿色技术和产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实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对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把握项目施工与竣工验收两个关键环节。县住建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申请过程中应审查绿色建筑设计指标落实情况,未按规定落实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时,应明确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要求相关措施,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绿色建筑相关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西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36-050-2019)进行专项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绿色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实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对未按施工图进行施工的情形,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在工程验收时未能达到相应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或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建筑,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应真实、准确,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若违反本规定要求,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违反本规定要求,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业行为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告名单,并在《信用九江》等平台系统和媒体网站进行公示。
 
(二)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相结合的宣传机制,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提升绿色建筑的社会认知度。县住建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广泛宣传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全县绿色建筑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日常监管。加强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日常监管,压实责任,对未按照要求采用绿色建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信用档案。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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