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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8 点击量: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建建〔202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办、税务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办、税务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建筑业企业提质增项、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2021年12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筑市场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建筑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市场规模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及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到2025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超过40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区GDP比重在10%以上,从业人员达到100万人。
 
——市场环境优化目标:建筑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得到强化,电子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比例大幅提升,建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性交易成本逐步降低,建筑市场要素配置效率明显提高。
 
——产业结构优化目标: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培养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融资能力的龙头企业;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向价值链延伸,建立符合建筑业发展新格局的用工方式,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体系健全。
 
——建造方式转型目标: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智能建造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得到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实力显著增强。
 
——质量安全发展目标: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健全,建筑品质进一步提升,争创一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显著提高。
 
二、大力推广绿色建造,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的绿色标准要求,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建筑结构与保温一体化技术应用,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提升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水平。
 
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作业环境、节约资源能源。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加快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培育,注重产业链配套,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机械化施工队伍。降低建造成本,积极在装配式建筑中推广BIM技术和EPC模式。建立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评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金融机构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撑范围,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撑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落实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企业在税收、信贷、融资、财政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可享受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撑。2021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2025年达到30%以上。
 
三、推进建筑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城市信息模型(CIM)和5G等在建筑领域的集成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加快搭建BIM技术应用平台,加快推动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维等建筑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优化和集成效益。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应率先使用BIM技术。完善BIM技术标准体系,引导行业协会制定BIM技术服务费用标准。
 
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组织工程建设工法和QC成果竞赛。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建筑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取得科研成果的,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在急需解决的一些工程技术问题和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技术领域,建立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研发的有效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常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四、改革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制度,实现投资、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支撑工程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制度及投标计价规则。各地州市每年确保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和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发挥建筑师对建筑品质的管控作用。
 
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体制机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关责任,对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积极推进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创建标准化智慧工地和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
 
五、加快建筑人才培养,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
 
开展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积极培育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完善工程类职称评定制度,探索注册执业资格与职称评定互认机制,鼓励企业培养国家注册执业人员。打通建筑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对建筑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根据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申报相应职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鼓励高等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推动高等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精准对接。支撑职业院校开展1+X证书试点工作。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依托智能建造重大科研项目和示范应用工程,培养一批智能建造领军人物、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
 
鼓励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建立建筑工人培训基地,支撑和引导建筑企业培养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区要求开展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完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中、高级工等技能型人才,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产业工人转化。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和企业。高质量推进全区建筑领域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工作,搭建培训就业平台。完善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六、鼓励支撑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鼓励建筑业企业申请高等级资质,培育一批公路、市政、水利水电、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总承包企业可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装配式建筑等技术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建设,支撑区内骨干企业与央企、国企等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资源配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企业强强联合,组建大型投资建设集团,提升整体融资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区外市场。支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通过企业联合、项目合作,向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拓展。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撑力度。支撑企业在注册地建立总部基地,企业在区外承揽项目,予以行业信用加分支撑,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金融支撑。
 
支撑大型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并购重组。鼓励企业多元化经营,推进大中型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和产业多元化拓展,在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运营维护等开展一体化服务,延长产业链,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开发、经营建筑产品延伸。
 
七、创新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建筑企业在科研、BIM技术应用和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给予贷款支撑。鼓励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与PPP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予以融资支撑。建筑业企业在区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可在区内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八、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改进工程担保方式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和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实施技术、商务、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建立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和设计方案招标。加快招投标监管平台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推进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改进投标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各类保证金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九、建立价格信息预警机制,加强工程款结算监管
 
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价格信息预警机制,建立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提升价格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方面的计价规则研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实行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原则。
 
强化合同履约意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违背合同双方意愿,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获得地州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按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
 
十、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工程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本地注册设立子企业或分企业。全部和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建筑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费用。对建筑业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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