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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2/20 点击量:
关于《肇庆高新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实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建筑产业结构,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肇庆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肇府规〔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我局起草了《肇庆高新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2月28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将意见传真至:0758-3646227,
 
或将意见通过邮件发送至zqgxqrjj@zhaoqing.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撑!
 
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肇庆高新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建筑产业结构,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肇庆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肇府规〔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办法享受扶持的建筑业企业,须是在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已对我区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企业。包括投资建设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建筑咨询企业等。
 
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扶持前,须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扶持的前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不能申请本办法中的扶持资金。
 
(一)企业在区内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含)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二)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或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欠薪、严重失信(含统计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享受扶持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从本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降低资质等级。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应返还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  落户奖
 
第五条 对新落户我区建筑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三)具有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对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新落户建筑业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 新落户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本区的建筑业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新迁入企业的迁入日期以营业执照变更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已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质的区内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落户奖奖励。
 
第三章  提升资质奖
 
第八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提升为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企业提升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提升为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企业提升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监理企业提升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提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提升为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给予60万元奖励;
 
(四)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提升为专业承包甲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已申请过本办法落户奖的,不得再申请同等级的提升资质奖。对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只能选取其中一个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取得更高级别资质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如:具有总承包甲级资质的新落户企业晋升为总承包综合资质,奖励金额为30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
 
第十一条 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办理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提供业务引导和支撑。
 
第四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建筑业企业在我区纳税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上一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产值同比增长超过3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以产值增长为基数,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励计算方式按照累进法计算,每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以50万元为上限(不含突破1亿元产值的奖励),且不超过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50%。
 
(一)产值增长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按照0.4%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产值增长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0.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章  骨干人才奖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高新区建筑业企业给予骨干人才奖。按照申请人员上一年度个人对高新区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对单个人员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一)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不足4亿元的企业,给予2个奖励名额;
 
(二)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不足8亿元的企业,给予5个奖励名额;
 
(三)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企业,给予6个奖励名额;
 
(四)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7个奖励名额。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企业委托建筑企业在上一年度为我区创造建筑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建设企业骨干人才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1个名额。每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为上一年度委托产值的0.1%,对单个人员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骨干人才奖由企业统一申请,补贴名额的使用由企业自行研究决定,申请人员应为企业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  培育优质企业
 
第十七条 经济效益显著、资质实力强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可申请“肇庆高新区建筑业龙头企业”“肇庆高新区建筑业骨干企业”“肇庆高新区建筑业明星企业”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列入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
 
(一)申请肇庆高新区建筑业龙头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及以上;2.具有施工总承包甲级或以上资质。
 
(二)申请肇庆高新区建筑业骨干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2.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
 
(三)申请肇庆高新区建筑业明星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00万元及以上;2.具有建筑业资质(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
 
第十八条 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并于认定的次年对企业在认定年度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一次核查,未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认定,并从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删除。
 
第十九条 肇庆高新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一经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经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审定后,马上取消其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认定,并将其在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删除。
 
第七章  优质企业经营场地补贴
 
第二十条 对认定为肇庆高新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的优质企业,以及符合落户奖条件的优质企业给予经营场地资金扶持。
 
(一)对认定为龙头企业,或具备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新落户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依法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二)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以及符合落户奖条件的优质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在我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每个企业仅能申请一次办公用房的经营场地补贴,对企业的经营场地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场地补贴时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其购置或租用的办公用房,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其自建或购置的办公用房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建、购置补贴资金在企业实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后第二年开始分两年支付,2年内按照50%:50%的比例支付完毕;租金则按照规定每年补贴。
 
第八章  鼓励政企合作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列入高新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按资质依法依规参与我区财政投资项目投标活动,参与过程中须遵守相应的管理办法及适用程序。
 
鼓励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选择我区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第二十三条 发挥高新区建筑业协会作用,鼓励协会搭建政府和建筑业企业的交流平台,通过平台机制,畅通意见建议渠道,加强政企交流合作。鼓励协会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管理、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技术服务、品牌创建等优质服务,共同促进建筑业发展。
 
第九章  鼓励产业联动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主体与本区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内社会投资项目整体工程,且总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工程建安费的0.3%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此项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此项奖励全区限额1000万元。当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排序。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积极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作业,实现资源优化、互利共赢。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作业,且专业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专业分包费用的0.3%计取奖励给区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此项奖励全区限额500万元。当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排序。
 
第十章  鼓励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在我区行政区内建设的项目,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奖的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名列全国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装配式建筑企业,并纳入高新区建筑业统计,其企业年产值达到相应规模,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享受经营贡献奖、骨干人才奖、经营场地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鼓励我区企业转型升级,打造装配建筑产业基地。获得全国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全国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具备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工法、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奖励企业2万元。
 
(二)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工法、或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奖励企业1万元。
 
第二十九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一)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施工单位5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
 
(二)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目录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入选广东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的,奖励企业5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十一章  扶持资金核准兑付
 
第三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申请核准兑付。涉及连续扶持措施的,企业需每年度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扶持资金核准兑付须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职责分工为:
 
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统一收取企业奖励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企业统计信用等级、统计登记行业类型及建筑业产值证明材料等情况;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企业购置房屋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区税务局(或区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和个人经济贡献等相关数据;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税收贡献计算各级留成情况,拨付奖励资金,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安排。企业同时符合我区现有的其他扶持政策、奖励政策等规定(含上级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扶持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实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除骨干人才奖外,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合同额以万位计算(舍尾法)。本办法中的“以上”、“达到”、“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资质改革导致资质名称变化、撤销、合并等情况的,由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按照资质改革前后对照关系对企业资质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本办法实施的延续性。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实行本办法扶持条款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肇庆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肇府规〔2018〕27号)。
 
〔注释:依据《肇庆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肇府规〔2018〕27号)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时间与本办法有重叠,企业应在两者择其中之一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措施延续至扶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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