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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9 点击量: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化府办〔2021〕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化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化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引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8〕2号)、《茂名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我市作为全省装配式建筑的鼓励推进地区,到2021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12%以上,其中政府工程投资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工程投资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总体要求
 
发展装配式建筑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整合优化资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劳动效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促进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信息技术的统一管理,实现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三、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实施主体,积极引进产业企业。积极引导我市规模较大、技术能力较强的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传统建材企业向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带动市内相关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力争到2022年前,引进或培育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企业。
 
(二)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坚持政策引导,示范先行。财政资金的房建工程、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农村新型墙体示范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结合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推动装配式农房建设。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装配水平。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对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为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责任分工
 
(一)推广适用建造方式。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
 
(二)强化规划引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用地政策支撑。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各地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四)加强财税扶持。统筹用好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撑装配式建筑发展。要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撑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展。各地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加大金融支撑。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撑,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撑。(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化州管理部)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引导行业自律发展。整合科研开发、勘察设计、规划、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物业服务、家具家电、物流配送、信息化应用等行业资源,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联盟。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预制构件产能,确保预制构件市场供需平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建设、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化州环境分局、市交警大队、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化州管理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
 
(二)健全责任机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配式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档案和台账,完善信息化管理及信息共享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和电视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常识及其在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建筑品质性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撑装配式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落实本行政区域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等情况,书面报送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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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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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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