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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2 点击量: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建总〔20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3号)精神,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2021P02等五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土地市场2021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20号),明确要求厦门岛内2021P02、2021P03两个商品住宅地块应实施装配式建筑。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要求,为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设计服务
 
在装配式建筑设计中应考虑技术前置、管理前移、协同设计,
 
从方案阶段引入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理念,同时考虑各专业、构件制作和运输、施工安装等相关技术条件,通过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积极做好2021P02、2021P03两个商品住宅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需设计变更的项目,不得降低装配率。建设单位应在重新提交原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后,按变更后图纸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我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 招标管理
 
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设置招标资格审查条件,可将相关项目业绩作为招标条件,鼓励将预制构配件生产供货能力等作为加分项目。
 
三、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各方履职尽责,牵头组织预制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施工现场安装样板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应完善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监理单位应重点对装配式施工方案中施工要点、验收要求进行审查,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装配式建筑特点明确旁站和巡视的关键施工节点、工序和部位,落实吊装和预制构件与现浇构件连接作业的全程旁站监理。质量安全机构应加强监督执法和服务引导。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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