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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明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1 点击量:
关于明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的通知
 
连建展〔2020〕539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连云港市2020年12月6日第6次资委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关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实施区域
 
(一)绿色建筑实施区域
 
连云港市全域。对于2019年8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工程项目,可继续按照旧国标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对于2019年8月1日之后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工程项目,按照新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等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二)装配式建筑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1年1月1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项目中,实施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装配式建筑重点实施区域为连云港市中心城区及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三县城区,其中市中心城区以《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中的“中心城区”(红色点划线内)为准(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按照新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其他城市村镇区域,建设项目可因地制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同时积极引导各类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示范区,以及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建筑配建标准
 
(一)绿色建筑配建标准要求如下
 
1.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2.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片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实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并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按照GB/T 50378-2019)。
 
3.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应按照高品质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建造。(高品质绿色建筑是指获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一星级以上装配式建筑以及使用BIM技术等相关绿色、健康、智能智慧等技术集成应用和创新的“绿色建筑+”工程)。
 
4.规划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二)装配式建筑配建标准要求如下
 
1.居住建筑中,由政府集中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项目应100%采用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本通知中的建筑面积,均以地上计容面积为基准)6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住宅、公寓等其他居住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应低于30%,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不应低于50%。
 
2.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不应低于45%。
 
3.工业建筑中,厂房和仓库在满足工艺要求前提下宜采用钢结构。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厂房和仓库采用钢结构形式时,其装配式外围护和内隔墙构件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60%。
 
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名词术语、技术指标等均按《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32/T3753-2020)》的相关规定。
 
三、设计及报建要求
 
(一)绿色建筑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确定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进行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报审时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提交《连云港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公共建筑)》《连云港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居住建筑)》(见附件)和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本等文件材料,其中包括:1.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及相关批文;2.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专项说明文本;3.场地区位图、总平面图、建筑的平、立、剖面图;4.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及项目周边存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5.住宅小区或组团,应提供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
 
上述材料需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绿色设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绿色设计深度应达到《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要求。
 
(二)装配式建筑
 
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装配式建筑配建指标,包含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式建筑具体楼幢号、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等,报建时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方案》,并填报《连云港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登记表》(附件3)提交市住建局。在施工图报审阶段,提交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报告书。上述材料需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装配式设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注重模数化、标准化研究及结构体系的选择,保证预制构件的制作、运输、安装及后续装配式装修的可实施性。
 
四、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
 
本市区域的装配式建筑,均参照《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的通知》(苏建筑产业办〔2020〕2号)文件进行综合评定。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根据项目实施阶段分为预评、终评。
 
(一)预评
 
预评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进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项目设计单位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要求对项目预制装配率等指标进行评定,联合出具《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声明书(预评)》(附件4)。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能力的单位进行预评,联合出具《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声明书(预评)》。
 
(二)终评
 
终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项目设计单位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要求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联合出具《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声明书(终评)》(附件5)。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能力的单位进行终评,联合出具《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声明书(终评)》。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1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配建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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